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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19】  点击数:【

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并依据《河北中医学院章程》,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效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正常学习。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审查不合格,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审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医院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办理相应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且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办完相关手续。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校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到的或事先不请假的,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录取专业就学。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将注册信息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增加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等按课程考核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照《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

第五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者,可以缓考,缓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计。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由个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计。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请假申请表》,病假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除急诊外,病、事假均需事先请假,事后补假无效。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而未续假的,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者或未能按时完成网络学习任务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学习形式):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或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

(二)所转专业入学考试科目与原专业一致;

(三)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比例及限制

(一)每个专业可转入或转出的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年级总人数的5%(含)以内;

(二)不得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新生入学注册学籍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

(二)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当退学的;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需提出转学申请,并说明理由,填写《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上报学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转入学校上报毕业电子注册信息。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某种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因伤、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应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异动申请表》;

(二)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原专业停止招生,经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

第九章   延长修业年限、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校批准休学的;

(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一学年内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给予退学警示1次,退学警示期为1年,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遇原专业停止招生,可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1年。试读期间如出现3门(含)以上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收到退学警示的学生,须在2周内办理退学警示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退学警示前及格的课程,退学警示后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高分次计分;未修课程或已修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未参加期末考试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符合休学条件,且一学期缺课已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但本人执意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按第三十九条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取得联系的,退学通知在校内网站公示15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退学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按规定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补考合格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1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河北中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毕业、结业及学位信息按相关规定完成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损坏或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评选,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程序要规范,定性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诉。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报校领导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有责任按照先关规定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未经相关程序和会议讨论不得随便撤销。

第十三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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