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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药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照医学、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备一定学术水平,符合本细则规定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每门课程成绩≥65分,通过学业水平测试,较好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位论文合格。
(三)外国语水平合格(符合以下其中一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60分;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及以上(课程代码为00015)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
3.获得英语四级或六级合格证书,或成绩≥425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作结业或肄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
(四)有作弊记录的;
(五)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学位申请的;
(七)有其他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情况的。
第三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六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资格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学位申请人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分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申请人完成教学计划、学位论文及掌握外国语等情况,确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形成报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审议通过人员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受理书面提交的异议。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如后续发现有违规入学、学术不端等情况,经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证、相关档案材料的制作、发放和存档,并按要求做好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申请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复核。如异议成立,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继续教育学院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港澳台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级学生开始执行。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