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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3】  点击数:【
冀教高〔2016〕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简政放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站、点和学习中心)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成人高等教育在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努力构建多元参与的成人高等教育治理体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站、点和学习中心的管理。要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实施监管的有效措施和方式方法,通过探索实施告知承诺、随机抽查和加强行政执法等途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在当地设置站、点和学习中心依法依规招生、教育和教学等相关活动要予以支持。重点加强对履行办学协议、办学条件建设、招生宣传及组织、教学和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的管理。
二、各高校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站、点和学习中心的指导、管理和资源支持。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站、点和学习中心的管理工作。各主办高校要建立站、点和学习中心的公示制度。要统一印制、发放招生宣传材料,要严厉打击站、点和学习中心虚假不实宣传及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的非法招生行为。要严格要求各站、点和学习中心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一教材、安排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要建立督学、巡考制度,定期对所属站、点和学习中心进行检查评估,监控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考试环节的落实情况,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创新机制。对办学不合格、不规范的站、点和学习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学规范有序。
三、设置站、点和学习中心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省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举办。主办高校要严格审查依托单位办学资质、办学条件,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对站、点和学习中心所进行的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办二级站、点和学习中心。
新增站、点和学习中心,原则上只限于我省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所急需的紧缺专业,须主办高校与依托单位严格论证后,由主办高校到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填报《登记表》,并与依托单位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为便于全省站、点和学习中心的宏观管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新增站、点和学习中心报省教育厅登记,省教育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为便于进一步对我省设置的站、点和学习中心事中事后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站、点和学习中心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站、点和学习中心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年检工作材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年检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复查。年检结果由省教育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设置站、点和学习中心的高校。站、点和学习中心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照我厅已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河北省普通高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登记表 
                                                              河北省教育厅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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